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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 債 權 人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賢 債 權 人 夆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   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 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 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   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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