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
債 權 人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賢
債 權 人 夆光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
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
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
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。
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
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