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
債 權 人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賢
債 權 人 夆光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
債 務 人 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勝義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弘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
肆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夆光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
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弘工程有限公司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;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夆光工程行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