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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5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7號 債 權 人 張志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駿輝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7年7月    1日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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