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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8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 債 權 人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石捷麟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    之法定代理人,若為債務人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  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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