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6號
債 權 人 丸肥海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須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尤理正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月水日本料理自民國「107年6月29日
迄
107年12月31日止」之日期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