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95號
債 權 人 發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昱融
債 務 人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,
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
五月三十一日起,⑵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支
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分別
按⑴年息百分之六
⑵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