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1號
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
法定
代理人 洪金順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康定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並補正
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法定代理人之姓名
及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林政賢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
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