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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1號 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金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定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並補正    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   及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   ㈡確認林政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   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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