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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1號 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金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定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 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 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 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 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 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 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惟狀內未載明債務 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,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 有得向債務人林正賢請求之法律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),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。㈡確認林政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並請敘 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,此項通知已於同 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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