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61號
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
法定
代理人 洪金順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康定企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
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
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
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
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
心證為已
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
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
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
驗或
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
難認其已盡釋
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
予以駁回。此觀
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
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惟狀內未載明債務
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,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
有得向債務人林正賢請求之
法律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
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法定代
理人姓名及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
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
欄皆請勿省略),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
請具狀更正。㈡確認林政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並請敘
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,此項通知已於同
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惟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