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
債 權 人 陳浚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高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魏伯敦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,或僅為高松建設股份有
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以釋明對魏伯敦之
請求權存在)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若是,其利息起
迄日及利率各為
何。
㈢確認附表支票金額318,000元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