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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8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 債 權 人 陳浚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魏伯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或僅為高松建設股份有   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   以釋明對魏伯敦之請求權存在)  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若是,其利息起日及利率各為    何。   ㈢確認附表支票金額318,000元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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