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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債 權 人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肇卿 債 務 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上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關於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 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,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,…」。 理 由 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 同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規定即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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