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
債 權 人 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祥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
更正,並補其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
勿省略)。(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”黄”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