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32號
債 權 人 山海屯青少年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國祥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東億宣傳廣告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更名證明(廣告託播單之
託播人為東億廣告有限公司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