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
債 權 人 大裕興國際維修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達裕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富冠石材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107,525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傳真催款單
影本未結清金額132,023元,二者不相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