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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63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法定代理人 董劍城 債 務 人 天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祥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   意旨,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    情形下,方屬懲罰性違約金,如無特別約定,則視為損害   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。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屬違約金,    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,債    權人迄今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,則應屬   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,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,則    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,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,不    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。債權人就違約金再行請求加    計法定利息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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