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
債 權 人 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慎吾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大盛魁企業行、明娟企業行、環球美食
有限公司中華
分公司、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、環球美食
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、大盛源商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大盛魁企業行、明娟企業行之負責人為何?並提出其
商業登記資料。
㈢提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、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復
興分公司、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
人為何?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
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
司業已廢止,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,故本國公司
之分公司終止營業申請廢止登記,
惟其總公司之人格並未
消滅,自無清算及存續問題。是分公司經廢止登記後,該
分支機構依法即已不復存在,基於分公司僅屬總公司之分
支機構,並無獨立之財產,其因營業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
於總公司,自應以總公司為
當事人。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
環球美食有限公司,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