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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 債 權 人 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慎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盛魁企業行、明娟企業行、環球美食 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、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、環球美食 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、大盛源商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大盛魁企業行、明娟企業行之負責人為何?並提出其    商業登記資料。   ㈢提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、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復    興分公司、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 人為何?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 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    司業已廢止,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,故本國公司    之分公司終止營業申請廢止登記,惟其總公司之人格並未    消滅,自無清算及存續問題。是分公司經廢止登記後,該    分支機構依法即已不復存在,基於分公司僅屬總公司之分    支機構,並無獨立之財產,其因營業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    於總公司,自應以總公司為當事人。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   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,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 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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