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97號
債 權 人 和多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光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富智環境機械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富智環境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
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
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