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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6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債 權 人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㈡確認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附表    利息起算日」?若為後者,請確認票號AH0000000之利息    起算日自107年6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?   ㈣提出票號AH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,並確認其利    息起算日如按附表利息起算日107年4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    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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