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
債 權 人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㈡確認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或「
按附表
利息起算日」?若為後者,請確認票號AH0000000之利息
起算日自107年6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?
㈣提出票號AH0000000之支票
退票理由單影本,並確認其利
息起算日如按附表利息起算日107年4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
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