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8號
債 權 人 勝進玻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有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周培倫即敦陽玻璃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?若為合
夥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聲請金額為何?聲請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
所載不符,
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