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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8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8號 債 權 人 勝進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培倫即敦陽玻璃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?若為合    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。   ㈡確認聲請金額為何?聲請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不符,   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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