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84號
債 權 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賀元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
㈢確認賀元華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聯賀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
定代理人?
㈣確認康家銘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