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
債 權 人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(
按民事訴訟法規定,支付命令
之聲請,應表明: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)。
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
㈢提出
聲請狀末
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印文。
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