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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0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債 權 人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(民事訴訟法規定,支付命令    之聲請,應表明: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)。  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   ㈢提出聲請狀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印文。  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 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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