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
債 權 人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澐笙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。其以指印代簽名
者,應由他人代書姓名,記明其事由並簽名。民事訴訟法第
117條定有明文,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,於依同法
規定聲請事件自應
適用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
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
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
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
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
惟未表
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未於
聲請狀簽名或蓋章,經本院裁定
通知
聲請人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,聲請人逾未補正,此有
收文收狀查詢清單、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其聲請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