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0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債 權 人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澐笙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。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,應由他人代書姓名,記明其事由並簽名。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,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,於依同法 規定聲請事件自應用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 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 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,經本院裁定 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,聲請人逾未補正,此有 收文收狀查詢清單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其聲請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