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
債 權 人 和億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珮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明智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支票票號CIA0000000、CIA0000000、CIA0000000、CI
A0000000、XD0000000、XD0000000、XD0000000、XD00000
00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,如因未提示而無退票理由單,請釋
明除票據關係以外對債務人請求之
法律關係為何?
㈢
聲請狀請求金額3,812,056元及附表支票號碼XD0000000之
支票金額209,726元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
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