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81號
債 權 人 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紘志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邦興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
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
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公司地址設
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弄○○號2樓,為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所轄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
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