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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81號 債 權 人 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紘志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邦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、第二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公司地址設 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弄○○號2樓,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所轄,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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