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5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 債 權 人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超 代 理 人 李洋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柏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提出正式委任狀。   ㈢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07年7月6    日」?   ㈣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,並提出與債    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