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
債 權 人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汪超
代 理 人 李洋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賴柏孝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正式
委任狀。
㈢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」或「107年7月6
日」?
㈣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及
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,並提出與債
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