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5號
債 權 人 弘興鋼鋁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進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160000元是否有誤(因與
訴訟標的金額
162000元不符),如有誤載請更正之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