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6號
債 權 人 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志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賴璽倡、陳靖如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對債務人賴璽倡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狀附施工報價單
所示,立約人為台灣璞燕股份有限公司)。
㈡確認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是否有誤?(對債務人台灣璞燕
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未給付工程款關係,對債務人陳靖如係
基於票據關係請求,兩者間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。)
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㈣確認正確請求標的聲明為何?
㈤提出債務人賴璽倡、陳靖如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