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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47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6號 債 權 人 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璽倡、陳靖如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對債務人賴璽倡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狀附施工報價單    所示,立約人為台灣璞燕股份有限公司)。  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?(對債務人台灣璞燕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未給付工程款關係,對債務人陳靖如係    基於票據關係請求,兩者間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。)  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  ㈣確認正確請求標的聲明為何?   ㈤提出債務人賴璽倡、陳靖如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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