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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5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 債 權 人 張炎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查報對債務人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法    律依據及釋明資料(台端聲請狀之事實、理由除「相對人    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立之支票」外,其餘敘述均與債    務人無關,且狀附支票影本「蓋章之發票人」非債務人,    與原因事實所載案外人趙星輝交付債務人簽立之支票不符    )。   ㈢提出完整之支票、退票理由單影本或正本(狀附支票影本    有裁切無法辨識票據號碼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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