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
債 權 人 張炎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查報對債務人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、
法
律依據及釋明資料(台端
聲請狀之事實、理由除「
相對人
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立之支票」外,其餘敘述均與債
務人無關,且狀附支票影本「蓋章之發票人」
非債務人,
與原因事實
所載案外人趙星輝交付債務人簽立之支票不符
)。
㈢提出完整之支票、
退票理由單影本或
正本(狀附支票影本
有裁切無法辨識票據號碼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