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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58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81號 債 權 人 捷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叔棠 債 務 人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壹拾叁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(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  ,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逾此部分,無請求權,不   應准許。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。聲請人除前開准許   部分外,支票號碼AV0000000尚請求自票載發票日起至民國   107年7月1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惟系爭支票之提示   日(即退票日)為民國107年7月2日,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   憑,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,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,   債權人就該紙支票之利息請求,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   許者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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