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90號
債 權 人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韶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李年照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
聲請狀末債權人及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
㈢提出債務人於107年10月13日屆期後未清償之釋明資料。(
因依狀附資料所示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0月13日,
惟債權人遞狀時,債務尚未屆期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