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
債 權 人 綺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幼玫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【㈠請確認鮮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或僅為沫恩尼生物科技
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以釋明對之
請求權存在)㈡提出債務人預收貨款6,102,732元
及退稅損失50,000元之釋明資料。㈢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
全部到期之約定。】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於
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、無釋明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