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
債 權 人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伊怜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若以匯票繳費,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)。
㈡查報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。
㈢查報公司營業所是否在台中,並確認
督促程序本院是否有
管轄權(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
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
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即督促程序僅債務人之
住居所、營
業所法院有管轄權,
本件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自行注
意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