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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5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 債 權 人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伊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若以匯票繳費,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)。  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   ㈢查報公司營業所是否在台中,並確認督促程序本院是否有    管轄權(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    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    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即督促程序僅債務人之居所、營    業所法院有管轄權,本件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自行注    意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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