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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9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債 權 人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    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 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   狀附證據不符)。  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及提出釋明文件。(發票或收據)   ㈣確認債權人公司之統一編號為「00000000」之記載是否有    誤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子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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