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
債 權 人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銘堯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因
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)」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
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雖補正債務人寄倉合約書、積欠倉儲租金明細表、債
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,
惟迄未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
律依據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