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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9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債 權 人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)」,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雖補正債務人寄倉合約書、積欠倉儲租金明細表、債 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,惟迄未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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