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60號
債 權 人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信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宥勝紙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票號WA0000000之支票,其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(應自
提示日107年10月1日起計息)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