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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8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24號 債 權 人 鈜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保靈宮即紀村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   印文。  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合夥,    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㈢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鈜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菘輝    有限公司」,並敘明二家公司有何關聯。(因銷貨單所載    有鈜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菘輝有限公司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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