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24號
債 權 人 鈜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聰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保靈宮即紀村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
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,若為合夥,
併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㈢確認
本件債權人究為「鈜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菘輝
有限公司」,並敘明二家公司有何關聯。(因銷貨單
所載
有鈜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菘輝有限公司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