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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9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02號 債 權 人 陳純雄即集欣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桓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確認債權人營業地址是否有誤?(應為山田路)若有誤載並    請具狀更正。   ㈢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?(依契約書上蓋章及商業登記資料    所載,集欣工程行負責人為王淑如),請查明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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