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02號
債 權 人 陳純雄即集欣工程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立桓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營業地址是否有誤?(應為山田路)若有誤載並
請具狀更正。
㈢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?(依契約書上蓋章及商業登記資料
所載,集欣工程行負責人為王淑如),請查明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