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94號
債 權 人 峰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譚肅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曹淑芬即皇宇水電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