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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9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94號 債 權 人 峰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肅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淑芬即皇宇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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