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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9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1號 債 權 人 天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債 務 人 陳昌秀 上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,有誤寫之情形,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請求內容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,.....。」 之記載應更正為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柒 萬玖仟壹佰玖拾元,.....。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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