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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195號 債 權 人 王昭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  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提出支票票號HA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。(支票受款人    為崑達科技有限公司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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