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195號
債 權 人 王昭敦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泓禹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
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提出支票票號HA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。(支票受款人
為崑達科技有限公司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