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
債 權 人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祥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,並確認
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?
㈡確認聲請事項一及二項是否有誤?(二者顛倒)。
以上事項若有誤載,皆請具狀補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