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祥俊 代 理 人 李東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107年2月8日之陳報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誤載,查明   是否更正債務人為「陳慶豐」?(慶林工業社為獨資商號,   無獨立法人格,票號AE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陳慶豐,而   林玉雪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