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
債 權 人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祥俊
代 理 人 李東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107年2月8日之
陳報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誤載,查明
是否更正債務人為「陳慶豐」?(慶林工業社為
獨資商號,
無獨立法人格,票號AE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陳慶豐,
而
非林玉雪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