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
債 權 人 吳至弘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貝洛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九鼎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貝洛
加股份有限公司、九鼎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㈡確認
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是否有誤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