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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4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11號 債 權 人 誼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齊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誼澔機械有限公司業於105    年7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,進入清    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   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  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 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   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  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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