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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14號 債 權 人 華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前鎮區,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    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。(債權人繳納裁判費時,    應先注意)  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㈢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   印文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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