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14號
債 權 人 華力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俊翰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前鎮區,
非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
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。(債權人繳納
裁判費時,
應先注意)
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㈢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