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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14號 債 權 人 華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堯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俊翰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備 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俊翰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 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0日送 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 補正,其聲請顯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