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14號
債 權 人 華力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堯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俊翰實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備
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
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俊翰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
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
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0日送
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
補正,其聲請顯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