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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債 權 人 尚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星通運有限公司、彭木雄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    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   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    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)  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?請區分對華星通運有限公司    及彭木雄之請求金額各為何?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   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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