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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55號 債 權 人 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優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並請更正並補其最   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   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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