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55號
債 權 人 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信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優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並請更正並補其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