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03號
債 權 人 聚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雅慧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顏麗貞即崇鑫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
、
本票)。
㈡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提示日起
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