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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 債 權 人 飯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佑儒 代 理 人 蔡慶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官舜天宮一林素嬌即林素嬌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三官舜天宮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   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「貨款」或「票據關係」?   ㈢提出得請求除保證票據金額外自民國107年8月11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 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    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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