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
債 權 人 飯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佑儒
代 理 人 蔡慶堂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三官舜天宮一林素嬌即林素嬌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三官舜天宮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
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㈡確認本件
法律關係究為「貨款」或「票據關係」?
㈢提出得請求除保證票據金額外自民國107年8月11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違約金之釋明文
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