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36號
債 權 人 辰曦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文志
債 務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港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究為「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台灣
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」?並依請求對象陳報
正確之公司名稱、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。(因狀附
契約書立約人乙方公司名稱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