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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36號 債 權 人 辰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志 債 務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「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台灣   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」?並依請求對象陳報    正確之公司名稱、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。(因狀附    契約書立約人乙方公司名稱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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